(一)規劃學校課程計畫,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。
(一)各校依據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、本學年選定之審定本教科書及本市年度重要
教育工作,並考量學校條件、社區特性、教師專長及學生需求等,規劃課程
計畫,以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。
(二) 各校課發會審查通過之課程計畫上傳至本市課程計畫備查平台,即完成備查
程序。
(三) 各校課發會辦理學校優良計畫評選,並安排於校內相關研習、會議公開分
享。
(四) 各校辦理教師課程計畫或實踐經驗分享,辦理方式由各校課發會決定。
(五)本局將抽查各校課程計畫,若發現不依規定繕寫者,將通知學校限期改
善。
(六)依教育部105年度一般教育補助款課程與教學考核事項規定,本局於學年度開
學前召開專家審查會議,完成各校課程計畫備查事宜。
(一) 各校課程計畫陳報備查項目包括五部分:
(二)有關前項備查項目之實施細節,依本局訂定之國中小課程計畫注意事項辦理。
獲得學校優良計畫且於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分享者,
編制內教師每人核予嘉獎1次,獲得2件(含)優良計畫時,至多核予嘉獎2次;
增置及支援教師由各校頒與獎狀(至多一幀)。
由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,前述評選標準及公開分享方式由學校課發會決定。
(一) 各校課程計畫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學校擁有,惟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但書
規定,倘聘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,從其約定;另依第37、46條規定
,可於校內供同仁於教學上合理範圍內使用;撰寫人(設計者)則擁有著作人格權,
享有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同一性維持權(禁止不當修改權),其他人不得侵
犯。
(二) 各校課程計畫經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
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論處;如為優良課程計畫者,將取消敘獎資格。
(一) 各校透過學校課程計畫的研擬,整合學校、社區及社會資源,發展學校本位課
程。
(二) 透過學校課程計畫的實踐,促進各校九年一貫課程順利推展,全面提昇國民教育
品質,達成教育改革目標。